石棉法院设立“帐篷法庭”为灾区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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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可以这么说,中国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从文革以后就根本不存在,它只是延续了这个名字而已。

社会主义公民权利的神圣性根本没有体现出来。郭老师特别讲到上访劳教的问题,昨天我们就接待了20多个上访的人,其中有几位就是因上访劳教的。

石棉法院设立“帐篷法庭”为灾区群众服务

立即废除是最痛快的,但可能行不通,特别是公安部门觉得这是个大口袋,最方便,什么社会矛盾都往里面装,所以要完全废除是不可能的。劳动教养制度对中国法治的深刻影响,在于它侵蚀了司法行政权,破坏了司法公正,特别是强化了警察的权力。从社会实际情况来看,有这么一个问题存在。二是处罚政治异议人士、还有参加家庭教会的人。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劳动教养也讨论很长时间了,《行政处罚法》制定的时候,要把现有的行政处罚明确地固定下来,就这几类。

做决定的人不能是调查的人,如果调查人做决定,很可能先入为主,很可能会不公正。在这个法规出台的1957年,主要是对付右派这群政治犯。这些年我为何反复讲这个问题呢?主是要这个问题牵扯到人身自由的问题。

同时,劳教制度还破坏了中国的国际形象。你在医院门口当医托,也要送去劳动教养。劳教完全是奴隶劳动,没有工资,没有休假,不许回家探亲,还有打骂等等,就不说了。这是第一点,立法越权。

所以,我们要取消这个制度,首先必须从政治层面给他们讲通,搞清楚稳定与不稳定的辩证关系,说明这种制度如果发展下去,公共权力在使用这种工具时如果没有适当的节制,就可能引起更大的不稳定。在行政诉讼当中,律师代理意见也不予采纳,有的法官就说,怎么采纳你的意见?公安局长就是法院院长的上级,能采纳吗?现在律师的政治风险非常大,司法部老是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导致很多律师跟惊弓之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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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上访者或者反对暴力拆迁的普通公民抓去劳教,完全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必须坚决制止。第二点,与第一点相联系,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现在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的,阻力非常大。比一些轻一些刑罚还要重,那么劳动教养的性质算什么呢?人们怎么向法院提起诉讼呢?后来还是用劳动教养决定中的话,劳动教养是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劳教的对象在发生变化,这是与政治需求相关的,对象的变化就说明政治需求在发生变化。

这部法律草案不叫劳动教养了,改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立案非常难,几乎不立案。但是因为1999年的一些事件而一直被搁置起来。另外,劳教管理滥用权力,所谓劳教管理委员会,实际是空的。

现在劳教最多三年,那时是相当于无期徒刑,把很多政治犯抓去劳教了。参加会议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和律师,提出劳动教养制度应该废除,但也有些学者提出要改革,媒体也有些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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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8年司法部就提出来要进行劳教立法。我觉得首先要端正对这个制度性质的认识,不能把它当专政工具,不能作为超越刑法的处罚,它最多是一个行政处罚,甚至不叫处罚,是一种教育手段。

它还动摇了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人身自由的司法决定问题,是一个通则,全世界都这样办。据说中国先后有500万人被劳教,据我估算,实际上数字还要多。70年代以后,基本上是以权利和正义为核心来建构或认知社会政治体系,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是政治社会分析的基本概念。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最终的惩罚,已经查明了,可以判你一年到三年劳动教养。从惩罚这一点来看,有些像行政处罚,因为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抓到劳教所进行劳教,理论上像行政处罚,但是后来《行政处罚法》没有将它列为行政处罚的一类,因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太长,一年到三年。

第二点,要上升为法律,不能越权,必须以法律来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法规。这个惩罚措施应该怎么来认识它?怎么来设计?也讨论了很长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这个课题我们做了两年多,主要是针对上访劳教问题。审理难、胜诉难,我就不多说了。

随便就把人抓了,还用法吗?人的尊严何在?所以,对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另一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进行有利润的劳动,劳教所里面可能干一些不太好的活,做艰苦的、危险的工作。

这三十年来从报批、审核、决定到行政复议及最后的行政诉讼,都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在运作。也打击了法律人对于法治的信仰。我仍然认为,公民的自由受到侵害后,一定要能获得救济。对于现行的劳教制度废除后,相关的法律叫什么,没关系。

而穷人也请不起律师,律师也很难会见到他们。现在恶劣到什么程度呢?把你劳教完什么也不给你,包括劳教决定书。

当然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就是河南洛阳某区法院,法官认为劳动教养违宪,又不能直接说,就来个迂回公平,故意找理由撤销劳动教养。只有限制公权力对公民的伤害,才能建成一个法治社会。

讨论这个问题先要了解现在的形势,我的感觉就是过去那一套又回来了,而且是回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还不是回到八十年代初期。这种不合理性大家都看得到,是对主体性权利的一种剥夺。

特别是对于打击报复上访人员,它的法律依据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政法委和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70年代初以来,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分析框架、核心概念等基本实现了从个人权利向社会正义的转变,强调社会正义的基础性作用,并进行了详细的哲学论证。这个性质一定要纠正,它只有行政性、教育性,而不是刑法性,更不是专政性,应该把性质搞明确,首先端正认识。现在看人身自由的处罚方面,基本上有法律规定。

我们想在此基础上,写一份完整的研究报告,向有关部门表示我们的意见。这是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家关于人的哲学叙事的核心概念,虽然关于人的权利来源于简单的、虚构的契约论假设,但对西方现代政治体系的构建和现代国家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大大地改善了人的生存状况,维护了人的个体性的尊严。

这是什么?这叫国家恐怖主义。第三,劳教的手段、措施,也是侵犯人权的。

例如,庄河市某村有群众告村长腐败,本来是一个简单事件,及时处理就完了,只要有任何一个部门负责任,事情不会扩大,但就没有一个部门负责任,致使事态扩大,然后就是要抓带头闹事的。其次,就是看劳动教养制度是不是从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的角度来建立的?从这一制度形成的历史视觉来看,或从各个阶段的劳教对象组成来看,可以说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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